政务公开-行政许可事项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类 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公开责任部门

 

 

 

 

 

机构职能

1、三定方案规定职能、职责

公开栏、网络

长期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人事科

2、领导班子成

员姓名、照片、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公开栏、网络

 

长期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人事科

3、内设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联系电话

 

公开栏、网络

 

长期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人事科

 

规范性文件

涉及社会公众应当知晓的事项

公开栏、互联网站

 

及时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法制科

 

 

 

 

 

 

行政许可

1、名称预先核准;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企业科

 

2、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企业科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企业科

 

4、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企业科

 

5、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企业科

 

6、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商广科

 

7、市场登记(详见附后)

公开栏、网络、便民资料

长期

面向社会

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开

市场科

 

便民服务类

1、12315消费维权热线、

公开栏、互联网、媒体

长期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消保科

2、受理投诉情况

公开栏、互联网、媒体

长期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消保科

 

 

 

工作动态类

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商品质量公开栏、互联网、媒体

及时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消保科

 

2、   企业年检公告、

公开栏、互联网、媒体

及时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企业科

 

3、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等

公开栏、互联网、媒体

及时

面向社会

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法制科等

 

 

 

其 它

行政收费项目1、市场管理费2、企业登记费3、年检费

4、合同文本费5、广告经营登记费(详见附后)

 

 

政务公开栏、互联网、

当地新闻媒体

 

 

长期

 

 

面向社会

 

 

物价部门审核后公开

 

 

财务科

 

   

1、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场开办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五项事项市工商局虽然有办理职能,但因实际这五项工作一直是由区、县工商局在开展,所以,不再列为市局的许可[审批]项目,而作为区、县局的许可[审批]项目。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因系国家工商总局规章[国务院批复]设定,与许可法不符,但涉及事项比较重大、关键,应予以保留,可不作为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和服务。

3、商标验证,已经取消,不应再列为许可或审批事项。

附:相关说明及资料要求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0五年九月八日

 

 

 

 

(名称预先核准)实施办法

 

一、       项目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项目编号:387工商01

二、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工商局

四、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工商局

五、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六、       行政许可条件: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条件办理。

七、       申请材料:委托书、投资协议书(打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八、       申请表格:名称预核申请书,可在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九、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报审定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受理。

时限:1.5个工作日

2、  审定

承办:企业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受理的企业名称进行审定。在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予核准的,写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3、  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4、立卷归档

十、法定时限:名称核准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宜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预核名称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名称后进行企业登记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不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实施办法

 

一、 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编码:388工商02-1

二、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三、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工商局

四、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工商局

五、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无数量限制。

六、 行政许可条件: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可以是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可以作为股东,注册资金符合《公司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验资报告。

6、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   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工商所查验表;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申请表格: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具体表格略)。该申请书可以在政务中心工商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员受理企业登记时应先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和审查员的职权范围;

2)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

4)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

5)企业登记申请事项及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报内容进行核实;

6)企业登记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存在不能核准的法定理由或者其他合法事由。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受理。

时限:2个工作日

2、审核员(复审)

承办:企业科科长和副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员对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复审,并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复核:

(1)    企业章程,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是否经过批准;

(3)    投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

(4)    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5)    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

(6)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7)    注册资金的证明文件是否经法定的验资机构,相应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8)    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是否经过批准;

(9)    需要对登记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是否属于本局的职责范围以及核实人员是否具备核实条件和能力;

10)对不予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

时限:1.5个工作日

3、核准员

承办:市工商局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核准员应当在以下范围内行使核准权:

1)核准事项属于登记机关的管理范围和核准员的职权范围;

2)企业登记申请、受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3)核准的登记事项或者有关内容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4)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现足以影响登记核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事实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员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5)对不予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应当对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复核,签置“不予受理”的审查决定意见。